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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

文章来源:佚名 更新时间:2023-11-13 07:47:09

刘迎、谷雨禾 知识产权部 金杜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16日,电子竞技被第38届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全体大会官宣成为2022年杭州亚运会正式项目,这是电子竞技行业创造历史的时刻。2020年对于电子竞技行业而言,与遭受重创的传统体育不同,电子竞技逆流而上,发展进入快车道。根据《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2020年中国电子竞技游戏市场实际销售收入1365.57亿元,比2019年增加418.3亿元,同比增长44.16%。[1]中国针对电子竞技的布局也愈发深入、全面,除了扩大头部赛事的影响力,各地均加速打造电竞之都,上海市更是正努力打造“全球电竞之都”,北京、广州、成都、海口也紧随其后。目前,中国的电竞企业数量超过1万家,有超过200个城市发力电竞产业。[2]

在电竞产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从法律角度如何保护其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也成为了巨大的挑战,许多新兴法律争议亟待司法实践予以解决。本文希望和各界讨论的是电子竞技领域的重点问题之一,电竞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合同性质及法律关系问题。这一问题在2020年无疑也因热门LPL选手、PUBG选手等多位职业电竞选手的转会、跳槽,再次成为热点问题。

以电竞行业现状情况看,电竞俱乐部与选手签订合同类型是多种多样的。

  • 服务合同

在参加国内外头部赛事的电竞俱乐部和选手之间,一般需要按照赛事主办方即游戏公司的联赛或俱乐部及选手注册管理规定,签订一份选手专业服务合同,并提交赛事主办方审批、备案。

以英雄联盟职业联赛为例,赛事主办方要求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签订的即是选手服务合同。按照《2020赛季英雄联盟职业联赛比赛规则》,赛事主办方要求选手如希望成为正式名单选手之一,必须与俱乐部签订有效的选手服务合同,在申请成为注册选手之时必须提交服务合同,经LPL官方的审核及注册认可后,才有资格参赛。选手服务合同必须在LPL官方进行备案。同时,赛事主办方会在相关规则中明确要求俱乐部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服务费、奖金等义务,同样,要求选手向俱乐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罚金等。

  • 劳动合同

在选手尚未成为参赛正式名单选手阶段或出于俱乐部经营的业务考虑,部分俱乐部会选择与选手建立劳动关系,单独签订劳动合同。

  • 工作合同、合作合同、经纪合同等

实践中,电竞俱乐部还会和选手之间签订包含选手直播、宣传、衍生品开发、经纪、赞助、居间、训练、表演、比赛等多种业务形式的综合合同,体现为合同类型描述为工作合同、合作合同、经纪合同等。

除电竞俱乐部选择与选手直接签订劳动合同之外,现有电竞行业实践的主流是签订服务合同、工作合同、合作合同、经纪合同等综合性合同类型。这是电竞行业业务形式多元化的必然要求。同时,与足球、篮球等传统体育行业不同,电竞行业也并无行业规范要求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性质的合同。在电子竞技发展较快的上海,其行业协会,即上海市电子竞技运动协会仅要求注册会员签订聘用合同,并未强制要求俱乐部与电竞选手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劳动关系。各头部赛事官方更是直接要求赛事正式名单选手必须与俱乐部建立服务合同关系。目前,电竞行业发展现状为电竞俱乐部与选手签订综合多元的合同类型。

电子竞技是新兴体育产业,尚处于高速发展的初始阶段,各项新兴问题尚无定论。如何定性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综合性合同的法律关系,是司法实践的难点问题。在此情况下,现阶段如何解决电竞行业的相关纠纷,我们认为,应该从体育行业发展的大方向和有利于电竞行业发展的角度出发,严格区分不同争议的基础合同性质,维护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当事人有权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选择签订合同的类型。

(一)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签订的综合性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显著区别

一般情况下,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签订综合性合同会包含赛事训练、商业性表演、参赛规范、赛事宣传、媒体活动、商业赞助、选手知识产权、流媒体政策、竞品游戏游玩限制等内容。

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综合性合同的条款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特征,存在显著区别。这一观点已在司法判例中获得认可。

如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在“A公司与孙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沪0106民初43544号)认为:“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在2018年初签订转会协议后从案外人公司处转会获得被告的签约权,并分别向案外人公司和原告支付相应转会费,在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书》中也约定了大量关于双方合作对外从事商业性表演、比赛、广告经营及相关利益分配比例等内容,但未就被告的社保、养老等费用缴纳作出约定;由此可见,该合作协议展示的合同关系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一般要件特征,因此被告关于双方建立实质劳动关系的辩论意见与事实不符。”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在“上海某公司与罗某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7)沪0118民初5393号)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电竞人员经纪合同中,“双方合作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在电子竞技范围中的被告个人的形象、姓名、肖像、作品、互联网直播及线上线下商业广告等业务,以及对属于被告的直播表演权、肖像权、著作权及其相邻权等派生的各种权益的使用和许可使用独家经纪代理;双方为委托代理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并且,法院进一步认为前述电竞人员经纪合同“涉及委托、劳务、行纪、居间等多重法律关系”。

(二)综合性合同法律关系不应当被简单的认定为劳动关系,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的合同定性存在最大的难题在于,其在合同履行形式上与2005年起劳动法领域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三要件,存在相近之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之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我们认为,对于综合性合同法律关系的定性,应当着眼于合同履行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区别,包括但不限于:

  • 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角度。劳动关系基本的要素之一是劳动对价(工资)及劳动社会保障(缴纳社会保险)。但电竞俱乐部向选手支付的费用性质,并非劳动报酬,而是选手提供训练、参赛、配合宣传等服务的对价。以英雄联盟赛事为例,在赛事官方的联赛规则之中,也明确规定电竞俱乐部向电竞选手支付的费用性质为“服务费”。并且,实践中一般电竞俱乐部并不会为电竞选手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存在额外福利,则会通过投保商业保险实现。
  • 从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角度。劳动关系中,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但以英雄联盟赛事为例,选手及俱乐部所需遵守的均为联赛官方所制定的规则,并非俱乐部所属公司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诚然,电竞俱乐部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会对电竞选手的训练、参赛等施加一定限制,但电竞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地位平等,施加限制目的是为了确保电竞选手履行合同义务,限制的结果是选手个人竞技水平的提高,这与劳动关系项下明显的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并不相同,俱乐部并未对选手形成劳动管理。
  • 从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角度。电竞俱乐部与选手之间签订合同的主要方式是通过转会取得签约权,电竞俱乐部需要向选手原俱乐部支付转会费作为对价。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均需提交联赛官方进行批准、备案。合同的核心权利义务,如服务费金额等受到联赛官方规则的限制。此种形式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存在明显不同。

不仅如此,综合性合同不能单纯认定为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不能进行分割,在上海司法实践已经有如下在先判例:

在叶某与上海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案件中(案号:(2016)沪0104民初24059号、 (2017)沪01民终5638号),叶某是公司旗下战队的一名电竞选手,双方签订了《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公司作为原告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1、确认叶某违约;2、要求叶某赔偿违约金。在案件一审期间,叶某提出双方所签《演艺事业经纪合同》本质是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应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而非适用合同法。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属于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叶某以涉案合同为劳动合同为理由上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认定:“《演艺事业经纪合同》并不仅仅涉及委托法律关系,双方还就演艺活动范围、知识产权、艺人报酬等内容作了明确约定,二审中公司确认没有为叶某缴纳社会保险,叶某也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双方间另有劳动合同存在,故该合同性质不能简单定义为委托合同或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将双方间《演艺事业经纪合同》界定为包含多种权利义务关系的综合性合同确属正确。”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法院认为叶某作为电竞选手与战队之间的合同,虽然涉及战队对选手的管理,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但是该人身属性并非单纯是劳动关系项下的人身依附属性,而是涉及经纪关系项下的人身专属。且电竞选手与战队之间的合同包含多重法律关系时,属于综合性合同,发生的纠纷可能涉及综合性法律关系的任何一方面,电竞选手与电竞俱乐部之间如仅涉及经纪、居间、知识产权、赞助等单一方面争议,无法对合同法律关系进行分割,应当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不能简单认定为是劳动关系。虽然叶某在该案中提出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但是法院基于同一事实作出认定,需要结合综合性合同的各项法律关系,予以一并审理、对合同性质作出了认定。

(三)谨慎认定合同性质,考虑电竞行业发展的需要

除非电竞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明确签订了劳动合同形成了劳动法律关系,否则,对于两者之间订立的综合类合同性质的认定需谨慎,应避免“一刀切”。我们认为,如果统一认定电竞俱乐部与电竞选手之间的综合性合同的性质为劳动合同,将会对电子竞技行业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1)这将会赋予职业选手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与俱乐部服务协议的权利,难以保护选手与俱乐部之间高价值合同的稳定性;

(2)俱乐部难以追究选手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给俱乐部造成重大损失,不利于维护电竞行业的市场秩序、平衡和稳定;

(3)劳动关系下合同解除的方式,也与电子竞技行业通过转会渠道转让、交易选手服务的行业特性严重冲突,所有的转会行为可能均被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俱乐部经营者将如履薄冰,无法经营,这些显然违反商业运作规则和《民法典》所确立的意思自治原则,脱离电竞行业的实际情况,对电竞行业的发展有害无益。

电子竞技领域存在极强的特殊性,其与足球、篮球等体育领域的管理方式完全不同。在足球、篮球领域,国家对足球、篮球实行注册管理并明确发布管理规定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而对发展尚不成熟的电竞行业无此要求,选手与俱乐部之间只需本着意思一致的原则签订合同。并且电竞运动项目也与传统运动项目之间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比如在训练地点、训练方式、优秀运动员评价体系以及赛事主办方和比赛平台等方面。电竞运动项目也不可避免的需要顾及赛事主办方游戏公司的相关利益,这与任何现有运动项目均不同。因此,如何确定电竞行业规则、管理方式还有待市场进一步发展检验,“一刀切”和强行规制均为时尚早且对行业发展无益。

[1] 《2020年中国游戏产业报告》。

[2] 环球网,《上海打造全球电子竞技中心》,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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